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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为什么我们被规定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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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日
等级:初学乍练
ID:i4989@hotmail .com
发表于:2012-02-29

 您好,我是一名血透患者,户口在东北,现在苏州居住,我来苏州发展已经有十年了,今年三十三岁,六年前从当时的公司里离职(当时公司没给交社保),离职后和朋友一起创业,结果失败,之后有几个月待业准备另行就业,就在这时病发,确诊慢性肾衰竭,经过几个月转转各地有名肾内科专家治疗后最终被认定尿毒症晚期,只能血透维持或移植,期间高额的医疗费让亲朋好友们实在无法继续承担,无奈我独自一人回到苏州的月租房里,当时只剩下一个月的治疗费而已,后来在周围好心人们的帮助下,我在血透之余在一家房产中介上班,中介给上了社保,因为我是外地户口,所以只能上就业保险,后来这个公司老板要去外地注销了公司,注销前和其他好心人一起以我的名义注册了一家公司,并把我的保险转移过来,之后还给我这个公司介绍生意,让我逐渐靠自己养活自己,这样过了五年多,,,

可昨天我从社保局医保处了解到我国社保相关法律中规定尿毒症患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是不可以就业的,也不能参加就业保险的,可我这种可以工作,也只能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怎么办?为什么我们得了这个病就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就业并享社保待遇呢?为什么以这条规定判断我们是骗保行为要向公安机关上报查处并扬言要罚款呢?难道我们只能回到户口所在地生存吗?试问十年来在这个城市生活居住的我,现在回到人生地不熟的“故乡”还靠什么生存下去,就算有居民医保待遇,可以申请低保,可是周围没有可以时常照看我的人,在我困难时帮助我的朋友,我还能好好的生活下去吗?

我可以理解我们国家的社保体系不完善,地区间差异大,我们偏远地区户口的人社保待遇比不了发达地区的人,也相信以后都会好,可不能理解为什么我靠自己的正当劳动养活自己,争取我的社会就业保险待遇就不行呢?甚至还跟违法扯上关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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