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30年,退休只算22年合法吗?  1983年6月11日,刘丽芬经吉林省怀德县劳动局批准为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并被分配到范家屯糖厂劳动服务公司工作。1991年1月21日,四平市劳动局批准其为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并与吉林省范家屯制糖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四平市劳动局在其《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审批表》上盖了公章,签署意见章为“同意招收退休工人子女为全民合同制工人”。2012年10月,刘丽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fun88下载官网门未将大集体8年工龄计入视同缴费年限,从而引发纠纷。刘丽芬认为,自己实际工作的年限是30年,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而退休时fun88下载官网门只按照22年计算,退休养老金554.34元。而刘丽芬同期参加工作者在公主岭退休后月养老金900多,如此行政审批有失公允。

  

  

  
扣除8年大集体工龄非法

  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得十分清楚,视同缴费年限只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除了国家政策以外关于工龄的规定一律无效。

  二是刘丽芬实际工作的年限是30年,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而实际退休时确只按照22年计算,扣除刘丽芬8年大集体工龄不公平,不公正,不合法。

  三是虽然1986年国家禁止子女顶替接班,在刘丽芬接班审批过程中经历了企业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劳动部门行政审批批准三道关口的审核把关。政策把关不严是导致此案的直接原因和主要过错。如果论过错,违反招工政策的责任应该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劳动部门承担,刘丽芬不应该承担违反招工政策的责任。

  四是退休审批单位——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违法,其一政策依据是一个至今没有正式出台的非正式文件:其二,当事人提出质疑后,又以上级口头答复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搪塞当事人。

  五是当前国家正在大力开展群众路线活动,正在纠正司法方面的冤假错案,杀人犯都能昭雪,为何涉及民生的一个小小的行政错误,政府都不能有勇气去纠正呢?

  

作为行政处罚,扣除8年大集体工龄合法

  一是国家、劳动部、省政府办公室文件均规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不得参加国营企业合同制招工。既然当事人1991年办理国营合同制工人,违反规定办理招工就该从办理国营合同制工人之日起计算工龄。

  二是该人1991年办理接班招工隐瞒了大集体工作的事实,并且自1991年被批准为国营合同制工人以后,参加工作时间一直填写1991年,应该视为自动放弃大集体8年工龄,因此扣除8年大集体工龄合法。

  三是2004年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过程中该人领取经济补偿金过程中计算工龄就是从1991年起计算的。

  四是口头请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得到的答复是二次招工前工龄无效。

  五是历史问题就应该用历史文件规范,工龄问题往往涉及历史红头文件很多,不同时期有不同时期的政策,要按照当时执行的政策衡量其工龄是否有效。

  

  

验证码:点击更换验证码    您还可以输入6000个字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回帖精选
卢永华@香港卫视杜利勇​:#微博时评团#劳动法里哪条规定可以同工不同酬?这是典型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劳动仲裁的处理结果更是奇葩!谁能出来解释一下?官商勾结,欺压百姓。难道这就是法治社会???? 广东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拒绝支付外来农民工超时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费。拒绝支付农民工依法享受的福利待遇,不给农民工签订合同,同工不同酬,歧视外来农民工。报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拒绝一切赔偿。广东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长安仲裁庭、广东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违法枉法判决!给违法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高举保护伞!其中的猫腻值得社会关注!值得公众深思!本人卢永华。联系电话13712888413 控 告 书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长安仲裁庭仲裁员李德辉等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判长胡植彬等、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启林、 副主任李进南等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居民委员会,官商勾结,枉法判决,欺压百姓,欺负外地人,欺负外来农民工!!! 控告事由如下: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锦厦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违反劳动法,合同法,拒绝支付农民工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费。拒绝支付农民工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同工不同酬,歧视外来农民工。拒绝依法依政策为外来农民工购买住房公积金。拒绝依法依政策为外来农民工补买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9月之前的)。剥削劳动人民的剩余价值,克扣劳动人民正常工作八小时的血汗。本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劳动法,合同法理性维权。进入法律程序后,在法律未作任何判决之前,锦厦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报复的手段强行解除劳动关系,(我都在告单位了,单位还可能让我继续工作下去吗!很显然的是报复性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赔偿。高唱着,我是地头蛇,你农民工的官司打到哪里,我的钱就送到哪里!!!当地执法部门不作为,并为违法违纪者大开绿灯,撑起保护伞。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长安仲裁庭,不经过调查,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劳动法、合同法不顾,颠倒黑白,枉法裁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不但知法违法,玩弄法律,把法律当成敛财的工具。而且愚弄百姓。一件普通简单明白的劳动纠纷争议案,下三次传票,开两次庭(其中开庭时间和开庭日期还更改几次,每到开庭日期或者开庭时间到了,临时改期改时),却只有一次判决,还是不公正,没依法的判决。单位报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我主张请求依法赔偿等请求。但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不但不支持,反而说我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没有经过仲裁。我再三声明,仲裁时我在单位正常上班!难道说在单位正常上班还能申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吗?要我退回去从头做起,这不是要玩死劳动人民吗?本人依法上诉,一审法院收了我的钱,收了我的上诉材料,却久拖不给我移交。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依法上诉的权利!!由于东莞市长安仲裁庭和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导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顺水推舟,维持原判。打官司没有损失吗?由于单位的违法,给我带来的损失该谁来承担?可是,我一个百姓,一个弱势者,面对地方上的共产党里面的败类,面对地方上知法违法和不作为的执法部门,我又该说什么呢?为此,本人特此投诉求助!!请求政府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公正合理处理!谢谢!! 在未发生劳动纠纷之前,本人多次找单位协商均无结果。而且锦厦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启林气焰嚣张的对我说:“你去告,你告不赢我们,因为你没有证据”。是的,他的一句话道破了单位长期违法不留证据的阴谋行为。不让我打卡上下班和把生活补贴300元算工资就是其中之一。 锦厦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李进南曾经当我的面对他的手下(办公室本地人员工)得意洋洋的说:“他(指我)要和我们本地人比哟”。劳动纠纷发生后,这个副主任李进南又高调的说:“你的官司打到那里,我们的钱就送到那里”!这彻底暴露了他们本地人有钱,违法了又怎么样!!欺负我是外地的,又是生活在低层农民工。 锦厦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的办公室主任李沛光找我谈话,谈话前要我必须交出手机,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他们就是在违法,心里有鬼,怕我录音。 本人于2005年9月应聘进锦厦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做保安工作。长期服务于锦厦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锦厦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又有单独的机构代码证。本人工作与锦厦社区居民委员会毫无关系。 发生劳动纠纷后,仲裁庭、一审(开两次庭)、二审、总共开庭四次,被告锦厦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次次弃权。在法律上来说,开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与诉讼抗辩这意味着什么??为什么次次判决都如此的荒唐?对锦厦社区居民委员会来说只是监护人,被监护人到底做了些什么,监护人会全部知道吗???所以,仲裁庭,一审、二审,在被告锦厦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次次弃权的情况下,居然如此大胆的枉法判决,这到底为什么?难道不值得公众思考吗? 锦厦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的种种违法行为,根本就见不得天,所以才将责任全部推给锦厦社区居民委员会,自己却玩消失!!! 这好比弟弟杀人一走了之,哥哥出来承担全部责任,在法律上,这责任哥哥能承担得了吗???允许吗?锦厦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次次开庭弃权,说明锦厦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的种种违法行为连他自己都不敢面对。说明了我诉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请求政府相关部门深入调查核实,依法秉公处理为盼!! 谢 谢 ! 2016年9月
匿名应按劳办发1994-376和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办理。
匿名漳州南靖永辉超市,22:30关门后天天无偿的拖延劳动时间1-2小时进行理货,甚至到下半夜4:15以后才下班,排班表是:A班8:00--16:30、B班14:30--22:30、C班8:00--12:00又从18:30--22:30。轮到B或C班晚上时常23:30后、甚至凌晨0:00--2:00、4:15以后下班,请fun88记者暗访。了解打卡情况。这样严重摧残工人身生健康,可是没人管,但劳动法不允许,工人无从诉说,请做主。
匿名刑释老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尊敬的领导、负责人: 我亲戚,1970年在国企工作了十多年,1983年被判刑五年,2004年经陕西省渭南市劳动局宣传、动员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经过多次反复咨询,工作人员详细解答,并经贵局审核确认:判刑前工龄可连续计算,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对待。由此才决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2014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60岁。在办理手续当中被告诉不能退休,原因是被判过刑的工龄归零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说是依据“(国务院)(1959)740号一个复函”。当初是贵局经过审核、确认的啊?这晴天霹雳,无法接受,我们在生活无着落的艰难情况下参保的,响应政府号召老有所依!这样看来的确牵扯一个政府诚信的问题!现在中国政府的职能部门,养了一大批这样的“机器人”,现在是2014年了新的法律法规都很明确,怎么还能用1959年的规定?他们没有脑子吗?法律规定:“旧法须服从新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怎么能用旧的思想、旧的框框束缚群众呢?城破了可以重建,人心散了,就一辈子拉不回来了! 必须澄清的一个问题是,曾经受过刑罚的正式工人,依法已承担了刑事责任了,一旦执行完毕,他就是公民,就不应再承担判决书以外其它的不利后果,这是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一事不二罚”! 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刑事处分是刑事处分,两者不能混淆,因为工龄是一种存在的事实,不存在有或者没有,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等其它的法律也并没有赋予fun88下载官网门对被判过刑的工龄归龄这项权力呀!若消除判刑前的工龄,是不具有法律依据,是对老年人劳动者以前权力和事实的否定,是对老年人以前的积蓄、养老权利、养老金赤裸裸的剥夺!是违反了我国法定原则! 刑释人员本来就是生活在社会中的特殊弱势群体,在歧视中过活、在夹缝中生存,在日常生活、工作、以及社交、养老保险等等,处处都受到各种偏见、和不公,他们挣扎在社会的最底层,工龄归零就是剥夺了他们基本的生存权利,这种做法是会给社会稳定制造不利的因素,同时也扼杀了人们对法治和权力的尊重。十八大三中全会公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完善人权保障制度”,即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高于一切法律之上,如果有关部门仍然继续执行这种与宪法不一致的政策,那明显是故意不依法办事,那还怎么能为国家行政?目前,职能部门还在执行着半个世纪前的回复、分明是没依法办事!部分官员在观望反腐故意行政不作为!更令人费解的是养老经办处打出个人账户表明明有是同缴费年限、可养老科就是挣眼说错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即符合退休制度的公务员及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后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剥夺其合法享受退休待遇之权利。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5条、第33条、第37条、第38条和第41条…… (https://hn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1/01/id/768849.shtml)这是河南法院网关于刑释人员养老保险的一个成功判例,仅供参考! 刑释人员的养老保险不仅是其应有的权利,也是国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应尽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最近强调:要依法办事、依靠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四风’方面突出问题,使群众感受到明显的成效和变化,综上所述,请负责人、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解决、切盼回复! 雷凯 联系电话:(13571386674) 2014年5月1日
匿名对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举报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监察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任何个人有权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性、合理性是劳动监察部门的法定职权。2014年3月3日,我们依法向莱芜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违法行为;莱芜市劳动监察大队拒绝受理,请依法审查纠正。    2012年7月26日,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发《关于印发》(莱农信办[2012]105),将《暂行规定》列为其规章制度。上述《规章制度》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制定程序不合法,规定内容不合法,规定内容不合理。详情如下:    一、《暂行规定》的制定程序违法    第一,2012年7月26日,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召开职代会表决《暂行规定(草案)》。其会议文件:《莱芜市农村信用社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持词》(主持人:吴修田,2012年7月26日),详细记录了会议的两项内容:一是表决《暂行规定(草案)》,二是表决《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在2012年7月26日职代会召开前《暂行规定(草案)》已经拟定,并客观存在。职代会上仅仅是宣读了《暂行规定(草案)》并表决。    第二,《暂行规定(草案)》的起草,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暂行规定(草案)》内容的确定,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暂行规定(草案)》的拟定和修改过程中,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来没有组织员工讨论,也没有听取员工的任何意见和建议。    第三,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将《暂行规定》公示或者告知员工。虽然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其内部文件中要求下属单位组织学习,但是这一要求并未被实际执行。 二、《暂行规定》的内容违法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员工配偶借款或担保的贷款,如到期或出现利息逾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本付息的;按月从该员工月收入中扣收”,这是违法的。依现行法律规定:第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第二,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第三、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个人债务各自承担。第四、依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依法应对借款、担保进行审慎调查,掌握借款真实用途、担保真实意愿及担保能力;对涉及夫妻借款、担保的,确认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是金融机构应尽义务。《暂行规定》第四条,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按月从员工月收入中扣收,归还所欠贷款本息”,这也是违法的。依现行法律规定:第一、公民工资作为合法收入,不容侵犯。第二、借款、担保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第三、工资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是保障劳动者正常生活的物质基础,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第四、双方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单方不得抵消;借款(担保)同劳动法律关系有本质的不同,这导致双方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的不相同;如果双方达成约定,可以抵消;如未达成约定,只能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单方提出抵消,是不合法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劳动法》第五十条、《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市联社先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员工全部处置不良贷款的,经研究恢复劳动合同;6个月内未全部处置的,维持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这是违法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内容反映出:信用社为了让员工清理不良贷款,以“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为条件,胁迫员工在“6个月内处置不良贷款”。《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民事行为无效。”换句话说,《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禁止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民事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九条。 三、《暂行规定》的内容不合理    《暂行规定》的内容共计七条,核心条款是第四条和第五条。《暂行规定》内容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三点:第一,为了清收与员工及配偶有一定关联的不良贷款,《暂行规定》不区分不良贷款的具体成因,搞一刀切。员工及配偶借款或担保的贷款,最后变成不良贷款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主观原因,既包括借款人、保证人虽有能力偿还却怠于偿债,也包括信用社怠于行使债权。客观原因,既包括信用社制度不健全,也包括借款人、保证人确实无偿债能力。第二、不区分员工是否是合法的债务人,实施简单粗暴的“连坐”式管理。员工配偶个人借款或担保的贷款,如到期或出现利息逾期后;信用社不去向债务人(员工配偶)追偿,而是扣发员工月收入偿还贷款本息,甚至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第三、《暂行规定》无适用时效条款。不区分制定前后,用后制定的制度约束员工之前的行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无视劳动监察部门,利用上述违法的《规章制度》,非法克扣员工工资、任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恳请省劳动监察处依法审查、纠正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我们将坚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匿名我输了怎么样 也没有人帮你 没人重视这问题 哈哈
匿名浙江省东阳市劳动局为了和老板达成双方有利的公式。而给受伤最严重的农民工鉴定最低的等级残疾。使农民工得不到法律保护。请大家帮助那些受害的农民工向国务院投诉吧!
匿名支持违法行政,下一个受害的是你。15
匿名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如果这样的事情摊到你们身上你们做何思考?如果是你们的父母姐妹和兄弟遇到这样烦心的事情你们还会支持此等违法行政审批,还会支持依据废止文件行政复议,还会在这里投赞成票吗?
jlspfh这是一起明显的违法行政案例,红头文件尚未颁布岂可提前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况且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四平市人社局竟然依据废止文件予以维持,依据黑文件行政审批,依据废止文件行政复议,支持这种违法行径必尝苦果!欢迎支持红方者辩论!
验证码:点击更换验证码    您还可以输入6000个字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回帖精选
a3839734我是77年上山下乡回城工作、79年到91年都在单位工作、因92年改街就被无故停发工资、到94年房屋建好后、店面都被出相出去、不让职工上班、每年只发360元;到97年大合并、造样没工作、租金每年收几佰万元时、每年只发1420元、到05年企业不破产、强制全员买断工龄、停发五险一金;我们有一部份没买断工龄、至今被强迫停发五险一金!至今企业没破产、我们工龄有算吗?
匿名我母亲比她还要惨: 我母亲于1967年参加武汉市江汉区集体企业工作至1983年,1983年父亲因工去逝,三个小孩,生活困难,为了更好照家庭及子女,母亲顶替父亲工作,1983年被招收到湖北省航运公司(全民所有制单),1997年退休。当前退休工资按1983年至1997年时间计算工龄。 我于今年七月多次到母亲所在单位及江汉区社保局咨询及申请重新计算增加1967年至1983年间母亲工作工龄。当前,江汉区社保局给我行政复查决定书,答复:我母亲1967年至1979年在江汉装订厂工作;1979年至至1983年在宝庆橡胶厂工作的经历属临时工。依据“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第344号文”我母1967年至1983间工作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1953年1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简称《草案》)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我母亲当时是按一个城市青年正常招工到集体企业用工的,何来临时工一说。江汉区社保对我母亲那段临时工的认定出自那里的规定? 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办险字(1992)15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我母亲的问题国家其实有明确的规定,为什么江汉社保利用一个国家废止的文件“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第344号文”来回应。 希望有关单位核查给我母亲一个公正。
匿名对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举报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监察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任何个人有权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性、合理性是劳动监察部门的法定职权。2014年3月3日,我们依法向莱芜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违法行为;莱芜市劳动监察大队拒绝受理,请依法审查纠正。    2012年7月26日,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发《关于印发》(莱农信办[2012]105),将《暂行规定》列为其规章制度。上述《规章制度》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制定程序不合法,规定内容不合法,规定内容不合理。详情如下:    一、《暂行规定》的制定程序违法    第一,2012年7月26日,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召开职代会表决《暂行规定(草案)》。其会议文件:《莱芜市农村信用社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持词》(主持人:吴修田,2012年7月26日),详细记录了会议的两项内容:一是表决《暂行规定(草案)》,二是表决《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在2012年7月26日职代会召开前《暂行规定(草案)》已经拟定,并客观存在。职代会上仅仅是宣读了《暂行规定(草案)》并表决。    第二,《暂行规定(草案)》的起草,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暂行规定(草案)》内容的确定,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暂行规定(草案)》的拟定和修改过程中,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来没有组织员工讨论,也没有听取员工的任何意见和建议。    第三,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将《暂行规定》公示或者告知员工。虽然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其内部文件中要求下属单位组织学习,但是这一要求并未被实际执行。 二、《暂行规定》的内容违法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员工配偶借款或担保的贷款,如到期或出现利息逾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本付息的;按月从该员工月收入中扣收”,这是违法的。依现行法律规定:第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第二,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第三、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个人债务各自承担。第四、依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依法应对借款、担保进行审慎调查,掌握借款真实用途、担保真实意愿及担保能力;对涉及夫妻借款、担保的,确认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是金融机构应尽义务。《暂行规定》第四条,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按月从员工月收入中扣收,归还所欠贷款本息”,这也是违法的。依现行法律规定:第一、公民工资作为合法收入,不容侵犯。第二、借款、担保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第三、工资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是保障劳动者正常生活的物质基础,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第四、双方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单方不得抵消;借款(担保)同劳动法律关系有本质的不同,这导致双方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的不相同;如果双方达成约定,可以抵消;如未达成约定,只能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单方提出抵消,是不合法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劳动法》第五十条、《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市联社先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员工全部处置不良贷款的,经研究恢复劳动合同;6个月内未全部处置的,维持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这是违法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内容反映出:信用社为了让员工清理不良贷款,以“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为条件,胁迫员工在“6个月内处置不良贷款”。《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民事行为无效。”换句话说,《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禁止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民事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九条。 三、《暂行规定》的内容不合理    《暂行规定》的内容共计七条,核心条款是第四条和第五条。《暂行规定》内容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三点:第一,为了清收与员工及配偶有一定关联的不良贷款,《暂行规定》不区分不良贷款的具体成因,搞一刀切。员工及配偶借款或担保的贷款,最后变成不良贷款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主观原因,既包括借款人、保证人虽有能力偿还却怠于偿债,也包括信用社怠于行使债权。客观原因,既包括信用社制度不健全,也包括借款人、保证人确实无偿债能力。第二、不区分员工是否是合法的债务人,实施简单粗暴的“连坐”式管理。员工配偶个人借款或担保的贷款,如到期或出现利息逾期后;信用社不去向债务人(员工配偶)追偿,而是扣发员工月收入偿还贷款本息,甚至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第三、《暂行规定》无适用时效条款。不区分制定前后,用后制定的制度约束员工之前的行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无视劳动监察部门,利用上述违法的《规章制度》,非法克扣员工工资、任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恳请省劳动监察处依法审查、纠正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我们将坚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匿名对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举报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监察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任何个人有权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性、合理性是劳动监察部门的法定职权。2014年3月3日,我们依法向莱芜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违法行为;莱芜市劳动监察大队拒绝受理,请依法审查纠正。    2012年7月26日,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发《关于印发》(莱农信办[2012]105),将《暂行规定》列为其规章制度。上述《规章制度》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制定程序不合法,规定内容不合法,规定内容不合理。详情如下:    一、《暂行规定》的制定程序违法    第一,2012年7月26日,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召开职代会表决《暂行规定(草案)》。其会议文件:《莱芜市农村信用社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持词》(主持人:吴修田,2012年7月26日),详细记录了会议的两项内容:一是表决《暂行规定(草案)》,二是表决《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在2012年7月26日职代会召开前《暂行规定(草案)》已经拟定,并客观存在。职代会上仅仅是宣读了《暂行规定(草案)》并表决。    第二,《暂行规定(草案)》的起草,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暂行规定(草案)》内容的确定,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暂行规定(草案)》的拟定和修改过程中,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来没有组织员工讨论,也没有听取员工的任何意见和建议。    第三,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将《暂行规定》公示或者告知员工。虽然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其内部文件中要求下属单位组织学习,但是这一要求并未被实际执行。 二、《暂行规定》的内容违法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员工配偶借款或担保的贷款,如到期或出现利息逾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本付息的;按月从该员工月收入中扣收”,这是违法的。依现行法律规定:第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第二,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第三、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个人债务各自承担。第四、依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依法应对借款、担保进行审慎调查,掌握借款真实用途、担保真实意愿及担保能力;对涉及夫妻借款、担保的,确认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是金融机构应尽义务。《暂行规定》第四条,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按月从员工月收入中扣收,归还所欠贷款本息”,这也是违法的。依现行法律规定:第一、公民工资作为合法收入,不容侵犯。第二、借款、担保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第三、工资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是保障劳动者正常生活的物质基础,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第四、双方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单方不得抵消;借款(担保)同劳动法律关系有本质的不同,这导致双方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的不相同;如果双方达成约定,可以抵消;如未达成约定,只能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单方提出抵消,是不合法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劳动法》第五十条、《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市联社先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员工全部处置不良贷款的,经研究恢复劳动合同;6个月内未全部处置的,维持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这是违法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内容反映出:信用社为了让员工清理不良贷款,以“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为条件,胁迫员工在“6个月内处置不良贷款”。《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民事行为无效。”换句话说,《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禁止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民事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九条。 三、《暂行规定》的内容不合理    《暂行规定》的内容共计七条,核心条款是第四条和第五条。《暂行规定》内容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三点:第一,为了清收与员工及配偶有一定关联的不良贷款,《暂行规定》不区分不良贷款的具体成因,搞一刀切。员工及配偶借款或担保的贷款,最后变成不良贷款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主观原因,既包括借款人、保证人虽有能力偿还却怠于偿债,也包括信用社怠于行使债权。客观原因,既包括信用社制度不健全,也包括借款人、保证人确实无偿债能力。第二、不区分员工是否是合法的债务人,实施简单粗暴的“连坐”式管理。员工配偶个人借款或担保的贷款,如到期或出现利息逾期后;信用社不去向债务人(员工配偶)追偿,而是扣发员工月收入偿还贷款本息,甚至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第三、《暂行规定》无适用时效条款。不区分制定前后,用后制定的制度约束员工之前的行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无视劳动监察部门,利用上述违法的《规章制度》,非法克扣员工工资、任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恳请省劳动监察处依法审查、纠正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我们将坚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匿名为什么临时工、合同工都可以算工龄,而集体工不能算工龄,集体工还没有合同工工作稳定。在同一单位工作合同工享有和全民工相同的待遇,集体工则不能,集体工的命运就是长期被掠待的命吗?河南煤炭企业的集体工经常放假没有一分钱的生活费还要缴纳养老金,很多人被生活所迫才被招为合同工的。原集体工被原单位招为合同工,难道不是经原单位同意的吗?职工本人有错吗?大家为这些可怜的集体工呼吁,给他们的工龄连续计算吧!
匿名社保可以接续,为什么集体工的工龄和社保就不能接续,为什么不能做到人人平等
匿名我认为非法。 我83年招为河南平顶山煤炭企业集体工,1998年由于是集体工而下岗,无奈于2000年在原单位原科室而且是原领导班子聘任为合同制干部(因为我是大专毕业),可是我以前的工龄和社保能接上吗?单位不给接说是没政策,让等政策,等到现在也不知道怎么接,我17年的工龄呀就这样被扣除吗?我心里好苦啊! 电话13783265393
匿名吉劳险字【1979】26号文件/吉政办发【1982】98号都是贯彻落实子女顶替政策的文件,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五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已经将全国所有关于接班子女顶替红头文件废止,2013年岂能作为行政审批、行政复议的依据?
匿名你赢了 能怎么样 会有人处理吗
jlspfh“五是历史问题就应该用历史文件规范,工龄问题往往涉及历史红头文件很多,不同时期有不同时期的政策,要按照当时执行的政策衡量其工龄是否有效。”这纯粹是混账逻辑,历史上退休政策也在不断调整,过去是按照档案工资计发养老金,如今是指数化计算法,计算方法的改变需要按照现行政策来计算工龄!
jlspfh“四是口头请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得到的答复是二次招工前工龄无效。”口头答复岂能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荒唐!
jlspfh“三是2004年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过程中该人领取经济补偿金过程中计算工龄就是从1991年起计算的。”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政策不能替代退休政策,也不能替代工龄政策!
jlspfh“二是该人1991年办理接班招工隐瞒了大集体工作的事实,并且自1991年被批准为国营合同制工人以后,参加工作时间一直填写1991年”如果填写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能办离休吗?
jlspfh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从来就没有这一条:"违反规定办理招工就该从办理国营合同制工人之日起计算工龄。"
jlspfh刘丽芬8年大集体工龄是否计入视同缴费年限应该以下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53.01.26,【实施日期】1953.01.26,【时效性】有效。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第八条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五条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颁布日期:199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1990年11月22 日,颁布单位:国务院。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期间应当计算工龄。 4、国务院国发〔1995〕6号《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个国字号的法规,一个国家级部门规章与一个黑文件加2个理应废止文件和上世纪一个省政府部门的函究竟谁有效力?
1 2 下一页 最后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