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打工”可否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08年经济危机中的“一枝独秀”,使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开始到中国找机会,“洋打工”的现象日益普遍,保罗就是这样一位洋打工者。

  保罗是美国人,因为留恋于金华的悠闲清净,在金华八中当外教。法院资料显示,保罗2009年6月进入八中担任外教,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聘了一年,年薪8万元,期限到今年6月30日。但是今年,八中以“预算问题”为由,拒绝了再与保罗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心中不服、又非常渴望留在金华的保罗,一纸诉状将金华八中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损失。

  保罗的辩护律师认为,八中是事业单位,保罗是被聘用的工作人员,所以适用《劳动合同法》,双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中的辩护律师则认为,保罗是一名在中国无定居权的外国人,应当遵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对此,您怎么看?

       

(专题制作:侯亚旭 杨海波)

不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先保罗是外国人,根据特殊法效力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该适用《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并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不可以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直接续订。因此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是不成立的。

  且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金华八中已不愿与保罗续签劳动合同,自然不能订立合同。

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在中国与中国的用人单位产生劳动聘雇关系,就都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都应该适应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法律规定特殊情况,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金华八中为国有事业单位,保罗具有浙江省外国文教专家证,是学校聘用人员,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