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业单位临时工寻求法律救济之信函 来源:fun88网  作者:卢胜宏  日期:2014-12-24
    [导读]单位与我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过社会保险,我亦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2005年至今,我的工资为150元/月。2014年我到了退休年龄与单位协商补缴社保,单位不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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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卢胜宏是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人。1985年1月我开始在右玉一完小(县城一所公立小学)就职,从事锅炉工工作,2005年全县实行集中供暖,申请人在该校从事日常水暖、电路维修修剪花草树木工作。单位与我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过社会保险,我亦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2005年至今,我的工资为150元/月。2014年我到了退休年龄与单位协商补缴社保,单位不予补缴。

      我先后向右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人事局、右玉县人民法院要求单位支付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带薪年休假,为我补缴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受理后以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应由人事局管辖做出撤销案件裁定,人事局认为其本来与仲裁委就是一家应由仲裁委受理且我不是事业编制,人事局也未设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随后我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做出不予受理裁定。针对法院不予受理裁定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上诉,中院维持一审裁定,建议申请仲裁,仲裁委仍不予受理。

      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本案本是一起应由劳动仲裁委受理的普通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年的维权之路,仲裁委、人事局、法院相互推诿没有相关单位予以受理。恳请贵网介入调查解决我维权难的问题,使我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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