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堰高温津贴为12元/天 未领到者可拨打12333投诉 来源:腾讯网  作者:十堰晚报李寅  日期:2017-07-27
    [导读]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12333。

      入伏以来,十堰持续出现高温天气,不少劳动者冒着酷暑在户外工作,他们的高温津贴领取情况如何?昨日,记者从市监察局获悉,今年十堰高温津贴仍为12元/天。

      据悉,从2014年起,湖北省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今年仍按此政策执行。目前,我省高温津贴发放的方式为,根据气温超过35℃的天数,按日计算发放。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到33℃以下的,应该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根据规定,禁止用饮料等降温品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同时,《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企业不能以效益好坏来决定发不发高温津贴,否则一旦查出将会受到处罚。”市监察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十堰各县市区正在组织高温津贴发放等专项检查,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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