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期间企业可否对职工辞退降薪? 来源:fun88体育网  作者:唐成莉  日期:2020-04-17

      随着复工复产节奏加快,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可否辞退等问题如何处理,逐渐成为企业和广大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为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市人社局仲裁院根据案情从解答、沟通、调解等多方面出发,共建和谐稳定关系。

      案例:范某于2019年2月23日到句容市某公司上班,4月1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期间单位正常发工资正常交社保。2020年1月,受疫情影响,公司少发了范某工资,并停交其社保。2月22日,公司告诉范某要降薪,后又直接在微信上告知其不用去上班了。范某不服,于3月4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2500元、缴纳社保、赔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以及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赔付2448元。

      处理情况:接到案例后,仲裁员第一时间与句容市某公司联系,告知公司单方面降薪不合法,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并告知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处理结果:在庭审前,某公司细心考虑后,第一时间给付范某剩余工资2500元,并将未缴纳的保险补齐。对于赔偿金问题,双方还在洽谈沟通中。庭审当日,仲裁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在双方均愿意的情况下组织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赔偿范某3700元,范某表示同意,案件以调解结案。

      本案中,句容某公司不能因为疫情影响对员工进行降薪或辞退。根据规定,2月9日之后继续等待复工命令或达不到复工标准的企业,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或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规定支付,即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也不可直接辞退员工,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责任编辑:江苏句容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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