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辞职前未休带薪年休假,单位加倍支付工资 来源:fun88网  作者:王健 王晓刚  日期:2020-05-14

      2016年5月初,赵某到某绣品公司上班,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公司为赵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9年7月29日,赵某因家中有事向单位请事假,单位以订单多为由未同意赵某休假,为此,当日赵某向单位提出辞职,2020年4月16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9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300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该实施办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虽然赵某于2019年7月29日离职,但单位未在其离职前安排休2019年年休假,因此应按法律规定向支付年休假工资。经调解,单位向赵某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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