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期间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该不该认定工伤? 来源:fun88体育网  作者:殷步楼  日期:2020-08-22

      【案情简介】

      戴某系某物流公司司机,某日上班时,戴某与当班班长骆某因上线打料问题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戴某用茶杯将骆某头部砸伤,茶杯碎片将戴某一根手指静脉割断。

      【争议焦点】

      戴某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

      【分析点评】

      本局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或者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应理解为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非仅仅具有关联性。“履行工作职责”范围显然小于“工作原因”。

      本案中,骆某系当班班长,戴某系运输司机,在工作中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事发当天,因上线打料问题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在工作中的争议原本可以通过向领导反映、或者双方冷静、理智的处理纠纷等合理途径解决。从戴某受伤的原因来看,虽然事情的起因与工作有一定的关联,但其受伤于履行工作职责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此外意外伤害应指不能预测、突然发生的伤害,双方从言语争执到发生肢体冲突,事态是逐步升级的,其中戴某更是用茶杯将骆某头部砸伤,茶杯碎片将其手划伤,该行为不具有意外性。故戴某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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