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春节延长假是不是有薪假期?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谈长假政策
     来源:fun88体育网 作者:张志良 日期:2020-02-22
    [导读]笔者认为: 春节延长期的1月31日与2月1日为“工作日”,员工因疫情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劳动,不上班是有薪的;2月2日为“休息日”,不上班是无薪的。

      众所周知,2020年春节假期是1月24日至30日即除夕至初六共七天。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是指根据2020年1月27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增加的3天假期,即1月31日至2月2日(初七至初九,以下简称“春节延长假”)。

      (一)春节延长假不是“法定年节假日”

      根据《劳动法》第40条、国务院制定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9年7月29日颁发的《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第2条规定,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其中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春节延长假不是我国的“法定年节假日”。

      (二)春节延长假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休息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休息日”的含义,在《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阐释为:“1.休息日标准。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随着《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施行,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成为工作5天、休息2天。该决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春节延长假的目的是为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春节延长假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休息日”。

      (三)春节延长假休息时间不是法定的“休息休假时间”

      在《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中,“休息休假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确定“休息休假时间”法定含义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位阶为“法律法规”。我国的法律法规指的是《立法法》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依照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法定程序制定,其中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春节延长假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该通知是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发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该通知即不是《立法法》意义上的“法”,更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该通知中的休息时间的依据,不符合《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中“休息休假时间”需要具备的“法”的位阶要件。

      为了规范我国的休息休假时间,《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对我国法定的休息休假时间进行了列举式的全面总结,其中没有包括春节延长假类似假期的兜底条款。故,春节延长假的休息时间不是法定的“休息休假时间”。

      (四)春节延长假是国务院面对日益肆虐的新型冠状病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2019年12月发生,世界卫生组织(WHO)于2020年1月30日在日内瓦就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召开紧急会议后正式宣布此次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疫情持续至今仍远未结束。

      疫情发生后,我国各级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了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是为了“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结合疫情发展态势以及应急处置措施分析,笔者认为:春节延长假是国务院面对日益肆虐的疫情采取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人传人”的紧急措施,是各种应急处置措施的其中一项。该紧急措施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公开发布,对全国具有普遍约束力。

      (五)春节延长假中的1月31日与2月1日不上班有薪

      从日历看,春节延长假的1月31日是周五,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作日”。2月1日是周六,本来为劳动法意义上的“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经调休后性质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作日”。2月2日是周日,为劳动法意义上的“休息日”。

      1月31日与2月1日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作日”,员工应当上班即应当提供正常劳动,因国务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1条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故员工在1月31日与2月1日没有上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这两日的工资报酬,是有依据的。2月2日作为“休息日”,员工不上班要求支付工资报酬,于法无据。

      (六)结论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 春节延长期的1月31日与2月1日为“工作日”,员工因疫情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劳动,不上班是有薪的;2月2日为“休息日”,不上班是无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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