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业绩不达标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请求赔偿金? 来源:fun88体育网  作者:吴雅洁  日期:2020-10-29
    [导读]本案中,虽然该公司《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王某亦签字确认表示愿意遵守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中有关业绩淘汰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的规定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相违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王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该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500元。

      2019年7月1日王某到某销售公司工作,担任区域经理负责产品销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入职时,公司告知王某《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应定期达标,若在考核工作业绩时该人员指标完成率小于50%,即予以淘汰”、“淘汰是指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且不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该《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商讨后通过,王某在《入职登记表》上签字书写,表示知晓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愿意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020年4月1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大意为:因王某考核结果低于淘汰线,无法胜任工作,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2020年5月,王某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500元。

      经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根据确认的证据,综合认定事实并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具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公示或告知的条件。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虽然该公司《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王某亦签字确认表示愿意遵守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中有关业绩淘汰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的规定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相违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王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该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500元。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明确规定,若未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法律责任。可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以下三个要件:1、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合法;2、内容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3、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在实践中,实行末位淘汰制需要注意:1、企业制定末位淘汰制的规章制度,应当履行职工民主程序;2、建立一套科学和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标准和程序;3、对于绩效确实不佳的员工,如果是因为不适合所在工作岗位,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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