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发布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青岛日报  日期:2011-02-24

    2011年1月21日,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动员大会。决定在2010年市内四区和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城阳区、即墨市进行试点并取得圆满成功的基础上,从今年1月1日起,将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制度的全覆盖。我市实现全覆盖后,预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龄总参保人数达到350万人左右,其中60周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将达到88万人左右。届时,我市将构建起完整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对提高全市广大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解除养老后顾之忧、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巨大作用。

      1、全覆盖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时间安排是什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将其列入了2011年市办实事之一。总体上,全覆盖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11年1-3月,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完成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工作。按照国家、省“金保工程”和“核心平台三版”要求,建立完善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二)参保登记阶段。 2011年4月底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

      (三)保费收缴阶段。 2011年5月底以前,完成第一批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

      (四)首次待遇发放时间。胶州市在2月份前进行首次待遇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发养老金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崂山区、黄岛区、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于6月份开始首次待遇发放,6月20日将首次待遇发放到位,计发养老金时间为2011年1月1日。

      2、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及以上 (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是缴费补贴。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其中,对重度残疾人市、区(市)政府按每年500元标准代缴15年养老保险费。

      二是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另外,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给予参保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但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其他资助的总和不超过个人缴费最高档次。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有哪些?

      我市在国家规定的缴费档次 (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基础上,市内四区增设了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四个档次。各区市根据自身实际,相应提高了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为2500元,由参保人自主选择。

      5、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自愿参保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2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本人也可以到街道(镇)中心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6、不同年龄段的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也可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也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凡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特别提醒: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截止时间: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和即墨市为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缴费人员)自愿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最迟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补缴手续。

      7、不满规定缴费年限缴费的,待遇如何计发?

      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领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不给予缴费补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领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8、重度残疾人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是如何规定的?

      自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以发证时间为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可持《残疾人证》(二代证)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街道(镇)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从办理手续的次年开始每年按规定标准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并计入个人账户。其中,办理手续次年至领取待遇年龄的实际年数少于15年的,可先按年享受实际年数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到待遇领取年龄一次性补齐15年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办理手续次年至领取待遇年龄的实际年数多于15年的,最长可享受15年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凡已过养老待遇领取年龄,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按照《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0〕1号)文件规定办理。

      9、重度残疾人享受养老待遇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自2011年1月1日起,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5年且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自愿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街道(镇)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申请表》,经区、市残联审核确认,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领取养老金手续,从提出申请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即:55周岁、56周岁、57周岁、58周岁、59周岁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分别为170、164、158、152、145。

      1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几部分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11、如何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2、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哪些部分?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或个人资助资金,市、区(市)政府补贴资金,利息。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条件是什么?

      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领取?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金融机构于每月20日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

      15、个人账户资金哪些情况下可以一次性支取?

      参保人员死亡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16、外地迁入人员养老待遇享受情况如何核查?

      凡户籍迁入我市时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参保登记时均应提供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情况证明。经核查,外地迁入人员已享受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或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7、我市规定的丧葬补助标准是多少?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次月的20日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的,可一次性发给1000元丧葬补助金。

      1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停发养老金的情况有哪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发放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中除政府补贴外的部分按规定继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的,可继续发给养老金,但期间不参与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19、参加了老农保制度人员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领取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继续领取原待遇,并可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停止领取原待遇,按规定自愿补缴后重新计发待遇。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可继续领取原待遇,达到60周岁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停止领取养老金,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老农保还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

      20、参加了地方新农保制度人员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青岛市地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 “地方新农保”)要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逐步规范。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领取原地方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及以上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同时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今后其待遇水平的调整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60周岁已领取 “地方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继续领取原待遇,待达到60周岁时,再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也可停止领取原待遇,按《意见》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地方新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1、原农保制度(老农保制度、地方新农保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实现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合并?

      各区市原农保制度(老农保制度、地方新农保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均应按《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632号)规定,实现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衔接。

      (1)分段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2010年12月31日前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按原支付系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2011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积累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国家新农保)支付系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到达领取年龄时,按各计发系数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之和领取。从2011年1月1日起,原农保制度停止基金收缴工作。

      (2)及时合并个人账户和基金。各区市要在认真核查,确保原参保信息准确无误的基础上,完成原农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的合并。同时,要及时将原农保基金全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中,完成农保基金的合并。

      (3)原农保基金折算缴费年数。原农保基金可一次性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折算缴费年数,但最长不超过本人参加原农保第一次缴费到本地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年数 (中间允许断保),同时,折算的年数最长不超过15年,超过15年的按15年计。上述折算的缴费年数,在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 〔2010〕10号)规定计算“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时,不计算在内。

      2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如何衔接?

      部分居民既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又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或享受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相关政策,在不降低标准、不损害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则下,妥善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这些制度、政策的衔接工作。我市将按照国家、省规定搞好衔接工作。

      2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区(市)转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区(市)转移的,转出地区(市)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地区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并且已开始按月领取待遇,需要跨区(市)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调整?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低水平起步,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情况预测表(不补缴)(见表一)。

      26、4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情况预测表 (补缴至15年)

      (见表二)。

      27、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咨询政策?

      各区市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保障中心、或区(市)社保机构咨询。 (见表三: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姜伟伟
    [责任编辑:]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