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市汽车4S店一名员工,从事给客户送车上门工作,李某自2018年6月13日—2018年8月13日在该公司工作,因家中有事而此工作又经常出差在外,李某在2018年7月13日向该公司负责人白某提出辞职,随后白某拒绝李某的辞职申请书,并称如果辞职则李某入职时交的一万块押金将不予退还,李某到当地监察部门咨询公司的一做法是否合法?法律上对押金这一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解答:
首先公司收取劳动者押金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结果:
当地部门通过与白某沟通,讲明相关法律规定,白某将扣押的1万元押金返还给了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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