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责任不可推卸 来源:中国fun88娱乐报  作者:李能娜 日期:2020-12-28

      外卖配送员撞伤行人用工平台要担责

      案例:

      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兼职用工合同书,约定公司安排刘某从事外卖配送员工作。刘某在驾驶带有“XX披萨”标志送货箱的电动车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时,与行人郑某相撞,造成郑某受伤。经认定,刘某因逆行违反交通法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郑某认为事故发生时刘某是履行职务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所在公司支付各项赔偿共计2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该公司担任外卖配送员,由该公司根据岗位需要安排具体工作,该公司为刘某的用人单位。该公司为使用“XX披萨”品牌的某餐饮公司提供外卖配送服务,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带有“XX披萨”标志,表明其是在送餐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因此,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是在执行送餐任务,公司应对郑某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2020-11-20《工人日报》

      评析:

      在许多类似争议案件中,如何认定外卖配送员、第三方用人单位和平台之间的关系,是这类案件的审理焦点和难点。司法实践中,司法机构一般先会审查平台与外卖配送员之间是否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通过第三方用人单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存在劳动合同,则对应的用工主体要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此基础上,如果外卖配送员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刘某在由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平台和第三方用人单位都没有与外卖配送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或者仅有第三方用人单位与外卖配送员订立劳务协议的情形。此时司法机构一般会通过区别外卖配送员是自主接单还是平台派单来审查平台或者第三方用人单位是否对外卖配送员进行了比较明显的用工管理,从而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进而明确平台或者第三方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近年来外卖配送员意外事故多发的现实情形下,用人单位无论与外卖配送员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均需要做好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外卖配送员职业伤害的工作。一方面可以通过宣传、培训、教育等方式,对外卖配送员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高外卖配送员的安全意识,降低意外事故的发生概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或者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降低单位的赔付成本。 

      不安排岗前体检用人单位因小失大

      案例:

      王某曾在多家小煤窑从事打钻工作,后因小煤窑纷纷关闭,他于2019年7月入职一家石料公司,继续从事风钻岗位工作。但石料公司未安排上岗前体检,也没有给王某缴纳社保费。2020年9月,王某感觉胸闷,被诊断为患有尘肺病,经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鉴定,王某的病症属于职业病,构成四级伤残。因没有工伤保险,王某在被认定为职业病后,要求石料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石料公司称,王某来公司工作的时间不长,不可能患上尘肺病,可能在小煤窑做工时就已患上了尘肺病,公司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来源:2020-12-01《劳动午报》

      评析: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而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强制性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责任,否则就可能会被行政处罚。而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均有益处,可以更清楚地明确职业病的赔偿责任主体。

      本案中,由于石料公司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安排王某进行岗位体检,也没有王某在入职石料公司之前已患有尘肺病的相关证据或者其他能证明石料公司无需承担工伤责任的证据,最终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且石料公司作为王某的用人单位,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其未履行缴费义务,在王某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王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由此可见,从维护劳动者权益以及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和成本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采取积极措施做好职工岗前体检和岗中防护,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要关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达标,以减少劳动者患病风险。 

      职业培训与专业技术培训概念不同莫混淆

      案例:

      刘某于2016年8月8日入职某银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约定由银行为刘某提供为期一年的专业技术培训,刘某为银行服务五年,若刘某提前离职,需退还银行支付的培训费用及培养学习期补贴作为违约金。

      刘某入职后,只参加了银行统一组织的为期一个月的入职岗位培训,银行未提交费用票据或其他证据证明安排刘某参加了专业技术培训或支付了相关培训费用、补贴。

      2018年3月23日,刘某因个人原因向银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银行告知其需“退还”约定的培训费和培训补贴差额共计17343.2元作为违约金。刘某支付了该费用,银行才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银行并未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为由,要求银行返还其离职时支付的违约金。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此项仲裁请求。

      来源:2020-12-07《河北工人报》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约定了专项技术培训协议和违约金条款,但实际上用人单位提供的只是岗前培训,劳动者违约离职,用人单位还可以索赔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赔偿责任。另外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在约定涉及专项技术培训的违约金数额时,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向违约劳动者主张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然而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曲解和误用了专项技术培训,认为专业技术培训就等同于《劳动法》规定的职业培训。实际上专项技术培训与职业培训存在诸多不同。比如专项技术培训一般会由外部第三方机构或者专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内容是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较高,培训的对象是需要掌握特定技能的特定主体;而职业培训系由企业进行管理制度、生产安全、岗位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基本培训,培训的对象是一般员工甚至是全体员工。

      本案中,银行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新员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以便新员工具备岗位基本素质和基础技能。并且,该培训是银行统一组织的,并非针对刘某等特定人员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因此,虽然该银行与刘某签订了培训协议,并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但并未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该银行无权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辞职后还未离岗发生工伤仍有保障

      案例:

      小张向公司提交辞职信,表示将在30天后离职,解除尚有一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不料,仅过11天,她便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导致伤残。公司虽认可她所受伤害构成工伤,但拒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理由是她已经提交辞职信,不再属于公司员工了,公司没有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义务。

      来源:2020-12-09中工网

      评析:

      员工提交辞呈后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仍存续。需要明确的是,员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一个解除的预告,不代表用人单位收到通知时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解除。而且在30天的提前通知期内,员工只要没有办理正式离职并且仍提供劳动和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存续,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法定义务。

      因此,即使员工提出了辞职,在提前通知期内因工负伤的,仍然享有工伤治疗康复的权利,在该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员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要配合工伤员工做劳动能力鉴定。等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之后,用人单位再根据工伤员工的伤残等级,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处理。

      因此,本案中,公司以小张提交辞呈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违法。

      (作者单位:白话劳动法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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