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拒绝转岗被解雇诉讼法院获赔偿金 来源:fun88网  作者:陆戈  日期:2012-06-18
    [导读]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分析认为: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争议诉讼的案件也在不断地上升。法官提醒:地方政府要求保护重点企业,不是保护企业违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希望一些企业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遵循“关爱员工”的企业文化理念,不要随意转岗或解雇员工,更不要让员工带着怨恨离开,离职的员工更是企业最好口碑的人力资源。
      家居湖北天门的朱荣平因不买企业违法转岗的账,被公司以连续三天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雇。6月15日,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审理后,几经调解终结此案,原告朱荣平拿到了17000元的双倍经济赔偿金。

      原告:拒绝转岗被解雇

      现龄53岁的朱荣平于2006年8月30日与被告湖北益泰药业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制冷工。2010年9月1日续签合同至2013年8月31日。

      2011年下半年,被告实行“减员增效”的用工大改革,大量压缩岗位、软裁员工。9月28日,还在16天病假中的朱荣平因此被减待岗,10月10日,被告安排朱荣平转岗做保温维修工,朱荣平因病没好转续假至10月26日。10月27日,朱荣平持被告指定医院的“不能负重”证明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在原岗位上班(因被告规定病假没有工资),被告不同意,坚持原转岗决定,并下达了要求朱荣平在10月28日参加转岗培训的通知。朱荣平回应说:“凭什么转我岗?我在冰机操作岗位上五年多时间,没有一次违纪违章和安全事故及扣钱的情况,不存在不胜任工作的问题,难道公司减员增效应由减我来增效吗?” 朱荣平因此惹怒了被告,三天之后的10月31日,被告给朱荣平同时下达了两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与证明书,该通知把周休两天和签收的一天视作为连续三天旷工,并将解除截止时间2011年故意写错成了2010年10月31日,企图让原告失去诉讼时效。同时解除的证明也没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岗位和在本单位的年限等。“两书”并都加盖的是部门“党办”的无效印章。朱荣平不服公司解雇决定,逐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伪造证据不讲法

      原告诉讼之前在签收被告解除通知的回执上明确表示“请依法办事”,并书面提出被告的解雇是违法的解雇,应依法给予5年半的经济补偿金或继续履行合同让原告在原冰机岗位上班。可被告的领导说:“你说你不会新工种,又有病,我们是不会用你的,你依法请求,我们这里不是法院!你不胜任新工作就是不服从安排!”被告还在诉讼过程中隐瞒证据、捏造事实,伪造了四份朱荣平公开批评一次、警告一次和记大过二次的处罚通报,欲证明朱荣平是因为违纪而视作不胜任工作才被转岗的。同时被告还将两天周休10月29日、30日及签收解雇通知的时间10月31日视作连续三天旷工,并辩称朱荣平口头提出了辞职申请。被告的言辞都被朱荣平的原始证据所否定。

      法院:法情相融重调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转岗就是变更劳动合同,必须要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因企业提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必须要提前三十天或额外付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因此,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解除的必备条件,应承担双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法院考虑到湖北益泰药业有限公司是外地在天门的落户企业和朱荣平急需钱看病、如果判决又得时间等待的特殊情况,法院定调在法律范围内着力进行调解,既给足企业面子,也给足原告赔偿金。由于法院领导几经亲自出马和审判长反复耐心做工作,终促成和解,以原告获得17000元的双倍赔偿金而划上了句号。

      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分析认为: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争议诉讼的案件也在不断地上升。法官提醒:地方政府要求保护重点企业,不是保护企业违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希望一些企业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遵循“关爱员工”的企业文化理念,不要随意转岗或解雇员工,更不要让员工带着怨恨离开,离职的员工更是企业最好口碑的人力资源。

      
    [责任编辑: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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